[問題] 為什麼刑法173條沒有如174條第二項的立法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20-03-29 12:22:27
刑法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作者: ultratimes   2020-03-29 12:28:00
這裡是除了自己以外的人吧使用中,但自己不算,但如果還有左右鄰居就算換句話說,你燒自己的房屋就是視為未使用中但你燒自己所有,但租給他人,這時不能視為自己的房屋使用中不分是不是自己的, 未使用才會區分是不是自己的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擠的空氣)   2020-03-29 12:59:00
同一樓,係指行為人以外之人,所以無罪。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3-31 00:06:00
你要從法益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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