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狀況是房子屬於“連棟式”住宅社區
每戶都是獨立建築 擁有自有屋頂
總共24戶 我是其中一戶
在2019年購買 正在裝潢和安裝軟硬體設備
為了配合沒有天然瓦斯管線的社區
我參考一直以來政府提倡的綠能方案 太陽能熱水器
太陽能熱水器甚至十多年前還有經濟部的補助辦法
後來決定在今年三月間為了安裝屋頂型太陽能熱水器
施工前有向主委口頭上提出
並沒有被拒絕
但是施工後 主委竟然表示他不滿意我們安裝有架高的外觀
他希望我們修改成貼平屋頂的外觀
但是我問過地主管機關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
建設處說安裝太陽能板在4.5公尺以下是免申請雜項設備
他的判斷沒有不法問題 也不用申請任何建照
參考https://www.storm.mg/article/349279
但是主委不滿我的說法
開始聯合社區其他住戶
強行提案要我們移除
他的理由是利用"社區公約"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強行表決過半通過要我們一個月內移除
大致上我看他提出的兩個因素都不構成我違反公約或者條例
1.將“違建”和“太陽能”混為一談
2.“正面”美觀但是我安裝設備是在建築”後面“
這是他們的提案https://imgur.com/a/2UCgVpa
請問我這樣有沒有辦法針對管委會的決議做出抵制呢?
寄存證信函? 申訴地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