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大大您好:
想請教,我家信件收發是委託物業處理,有封掛號信是3/1寄到,但3/31才由我本
人發現原來有這封掛號信,以致於個人權益受損嚴重(因為過了處理事件的時效)。
依物業的掛號收件流程,掛號信3日內未領取,應通知領回或退回郵局,但物業人
員皆未執行。
因為權益受損嚴重,所以想請教是否可用「民法第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來主張我的權益?
最主要是我確認物業有「過失」,但不確定是否「不法」。
或是有大大能建議有其他更適合的法條來主張我的權益。
第一次在此板發文,如果有任何不適當的再麻煩告知,多謝各位,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