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業務過失

作者: afuneoqrrl (殺時間專用...)   2020-04-03 16:32:31
各位法律大大您好:
想請教,我家信件收發是委託物業處理,有封掛號信是3/1寄到,但3/31才由我本
人發現原來有這封掛號信,以致於個人權益受損嚴重(因為過了處理事件的時效)。
依物業的掛號收件流程,掛號信3日內未領取,應通知領回或退回郵局,但物業人
員皆未執行。
因為權益受損嚴重,所以想請教是否可用「民法第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來主張我的權益?
最主要是我確認物業有「過失」,但不確定是否「不法」。
或是有大大能建議有其他更適合的法條來主張我的權益。
第一次在此板發文,如果有任何不適當的再麻煩告知,多謝各位,非常感謝。
作者: wea567 (我喜歡吃菜)   2020-04-03 16:58:00
我猜應該你委任物流幫忙收發信件應是屬於有償委任民法535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以上條文可證明受有報酬的受任人,應該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此為抽象輕過失。另外你所說民法184條ㄧ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項主觀要件為過失即可,客觀要件為一般不法。保護客體僅限於權利,而非利益。此項權利必須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及絕對權。EX:人格權、身分權、物權(所有權)而利益部分為債權、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則非保護客體。另外民法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以上供參考。
作者: afuneoqrrl (殺時間專用...)   2020-04-03 17:09:00
我的未退回掛號是入學通知書,所以導致無法入學,這樣有符合「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及絕對權」嗎?謝謝您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4-03 18:24:00
用錯法條 問題來了 這能要多少賠償呢...不法是一定沒有不法的委任有委任該用的法條
作者: afuneoqrrl (殺時間專用...)   2020-04-03 20:10:00
謝謝您的意見,其實也不是要多少賠償的問題,是希望對方能了解,這個疏失對我們來說,很嚴重。非常謝謝您們。
作者: ultratimes   2020-04-04 00:27:00
法條上已刪除業務字眼因為業務難認定但實務上仍會區分是否為業務行為
作者: lileyaries (哩)   2020-04-04 02:21:00
委任通常是會計師律師專業性職業受委託時的契約性質吧與物業公司...因為是固定的工作應該是承攬才對適用法條應該是民法495,或是債編總論的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民法227。契約上請求權優於侵權行為請求權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20-04-21 14:08:00
一封信沒送到,可能沒事,可能損失十萬,損失百萬,損失一人生命,甚至害一國被滅亡(誇飾)!,所以阿,沒辦法賠償妳啦,除非他是故意害你的,就是要你陷入信沒收到的後果。至於後續怎麼處理,跟學校談談看?如果能凹成有一封信是你的,他把他給弄不見了,那就是侵害物權^^他就要負責@@對了,我呆了,你要其他法律規定請求就好,比如樓上說的227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