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日期:2019/12/31下午18:15
人物敘述:
A: 我,因為前方機車駕駛(阿伯)急煞,當時我因為機車車速不快,便立刻降速以防撞上
,結果遭到後方B車追撞。
B: 男大學生,騎機車,追撞我後,擦撞到旁邊C車。
C: 女社會人士,騎機車,如上所述。
D: 男社會人士,騎機車,車禍過後大約兩分鐘以上(已超過兩個紅綠燈時間),撞上我停
靠在路旁的機車。自述我方無擺設車禍警示標誌,害他閃避不及撞上車禍現場,他撞上的
當下我人在事故前方(來車方向)指揮疏導交通,他自述沒看到我且車速太快,先閃過B、C
車之後,再高速撞上我的車,初判表以及筆錄已自己坦承超速,且說因為逆光沒看到A(我
)指揮交通。
初判表以及現場圖結果:(按照現場圖車號標示)
A(2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沒受傷,有保任意險(富邦產險)。
B(1車):後車與前車,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無任意險。輕微擦傷。
C(3車): 後車與前車,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無任意險。輕微擦傷。
D(4車):駕駛人自述行車速度已逾肇事地點行車限速,(一般違規:領有小型車駕照駕駛重
機車),骨折,沒有任意險。
2020/4/8調解失敗,D自述A(我)應該對他的醫藥(骨折)以及車損(GOGORO修理費3萬8左右)
負責。但因為我無肇事責任,所以產險公司無法理賠。
問過區公所免費法律諮詢,針對D提出”未擺放事故警告標誌”,應由A(1車)優先負責,D
對初判表不服,已請他自行做付費鑑定,且他要提起刑事訴訟,控告我傷害。在調解委員
會之前,已經私下約和解過(2020/1月)一次,但沒結論,D依舊對我表示不滿,且強烈要
求我負責,並且手持棍出言恐嚇說要告我。(有人證)
目前打算等對方提告,再做應變。
1.但針對他恐嚇以及不願意賠償我車損的部分(民事訴訟),是否我只能被動等他車禍鑑定
報告出來,等他告我呢?
2.如果他要提告,是針對他撞上我的車為主要負責人,還是B(1車)才是主要負責人?
3.如果他提起訴訟敗訴了,我有機會反告對方誣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