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一土地本來所有人是二伯父、四伯父、和奶奶,去年奶奶去世,
奶奶的份又分給五個兒子,我們大約分得十坪,兩個伯父在上面蓋了
2間房子和一間倉庫已經蓋好20幾年了,現在是共同持分,現在伯父
想土地分割,但可能房屋有部分有增建,倉庫是違建,如果要分割好像
要先拆除,我們家族有公款是奶奶的錢加每人每月給六千約四百多萬。
伯父他們的意思,是想用公款去拆房加改建,但我們這方是想說,這房子
倉庫都是他們在使用,費用應該他們自己出,當然土地分割費跟代書費
我們會共同分擔,公款部分他們要先扣200萬起來,做為他們房屋修整費
,另外的200萬會先平分給七個兄弟姐妹。
其實那塊地在鄉下,我們平常不會回去使用,而且是尖角畸零地,我們
也對於分割根本沒有用處,多出這些費用很多餘。
請問
房屋拆除費和整修費我們需要幫忙出嗎?
如果可以不用出有法條說我們不同意,同意的自己去出費。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謝謝大家回答
※ 編輯: saladp (119.14.125.45 臺灣), 04/09/2020 20: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