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事情是這樣的,對方冒充了我的簽名,做了一份假的合約,寫著我在之後的某
個日期要付多少錢,否則無條件將房子過戶給他,後來證明了上面的簽名不是我簽的,但
他也證明不是他簽我名字的(應該是找了別人簽名),當然合約無效。
他卻主張說,是我一開始找了其他人代簽,反而要告我偽造文書,而且他主張以為我會給
他這筆錢,所以又寫了借據跟朋友借錢,再自己貼了一點錢買了一部車,而且他還說有朋
友從銀行轉帳給他的紀錄能證明,如果要把車賣掉,會有二手車價的損失,要我承擔那個
二手車價的價差。
請問我要如何證明一開始那份合約是對方偽造文書?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