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覺得這個案子無論怎麼判都不應該判成無罪。明明19條有第二項可以酙酌量刑,哪
有判無罪的必要?因為鄭嫌自己都說了,案發時他知道對方是警察,他也知道自己一刀下
去對方不死也重傷,只是因為他認為對方是魔鬼代言人,自己才是正義,所以才執意要殺
他,要把事情搞大。
換言之他的識別能力明明可以說只是有減損,他也有控制能力(他說如果是他女兒他就不
殺),那這樣為什麼不能用19條第二項判?堅持要用第一項判他無罪?
法理情,情理法。一個法官全然不顧自己的判決對社會大眾可能造成的影響,忘了法律存
在的根本意義是在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平正義,而非只是拘泥於文字的推敲,那這樣的法官
不是法匠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