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收到地檢署的刑事傳票, 他案詐欺, 被告,
以下事件說明,
去年底妹妹被資遣後,前公司(房仲)有寄兩次存證信函, 說妹妹當房仲在職期間,
申請的紅包沒有全部交付給管理員與總幹事,
中飽私囊外要控告詐欺
->當時有諮詢市府法律協助, 律師說這是存證信函是合法恐嚇信,
可以不用理會...
妹妹公司內部流程:
跟公司申請中人費(紅包)簽收單->管理員或總幹事(不用回簽收據)
推測前公司握有的證據:
在妹妹離職後(去年9), 前公司請管理員與總幹事補簽收據
補簽的收據與當時妹妹申請的金額有落差
妹妹成交是在去年五六月, 他忘了每個案件申請多少跟給多少,
市府律師諮詢有問妹妹為什麼不跟總幹事或管理員簽收據?
她說公司一直以來都沒有要求要回簽,且公司說總幹事跟管理員不會簽收,
被物業公司知道他們可能會沒工作,
因為他們給我們空屋資料跟屋主狀況聯絡方式...等
當時律師有說這就是妹妹沒有保護自己被抓小辮子了.........
妹妹是去年九月遭前公司房仲公司資遣,
因為妹妹前同事(因請生理假,以態度不佳被資遣)到新公司有成交買賣件,
前公司懷疑妹妹有幫忙,
要求妹妹不能跟前同事聯絡而資遣妹妹,
還好在這之前那間公司有被勞工局稽核(或檢舉?) 違反勞基法遭罰,
所以妹妹有遣散費....
目前想法:
1.想找前公司和解, 花錢了事
因為推測前公司就是不爽妹妹跟懷疑跟她很好的同事去勞工局檢舉
但詐欺是公訴, 和解了是不是就是認罪? 給了前公司證據?
我個人不是很想走這條, 畢竟當時妹妹在職時被總經理找麻煩,
壓力很大,我還陪她去勞工局諮詢職場霸凌
2.先到庭看妹妹前公司訴求, 開庭後是不是就沒完沒了了?
家裡長輩是希望走第三方調解,進行和解比較保險,但檢察官會同意嗎?
但和解是不是就是認罪? 這也不是我們希望的,
想請問各位大大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該請律師嗎? 這有構成詐欺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