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排版亂掉了,所以刪文重發!
事發於5/7日,我與對方都行使於禁行機車道上,但對方未二段式左轉(影片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rv5cSU9ganLCtSxDiNzS40nNqTiK7xNL?usp=sha
我方是白車,對方是黑車,雙方都是機車。
並且對方未經過我的同意,就直接去機車行看我的車還拍照,老闆通知我我才過去要他們離
當天晚上對方主動加我ig,並且用我名字的數字諧音後面加487
(比如:范莉莉是87他打FLL-487)
還有我的工作地址,以及一些嘲諷的言語(像是:車禍賠償隨妳開,我ok,妳全責等等)都打在IG的「自我介紹上」,等於他追蹤我,我就能看到他自我介紹上的內容。
想問各位關於以上事情我下列的主張適合嗎?
民事部分:
我方主張對方
1.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2.轉彎時未注意左右車輛(應注意而未注意)。
3.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假設我方被指控
1.疑似超速(沒有直接證據,但假設初判單有寫)
2.未注意前方車輛。
答辯
1.超速部分適用於:兩台車處於同一直線上時產生的“追撞”,這種因“後車未注意前車”煞車不及而發生的車禍,而且沒有證據證明我的當事人有超速(例如:警察沒有開罰單等等)
但當時雙方所屬同個車道,但是並非前後關係,因此在本事件中用超速來將責任歸咎於我方不合情也不合理,況且我方於發生車禍的前一刻有做出煞車、減速的反應,反觀對方轉彎未減速也未注意左方與之併排行使的車就直接左轉(違反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補充:
依據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一、復臺端98年 6月10日致本部箋函辦理。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2.由監視器畫面以及機車撞擊傷痕中可以得知雙方並非是對方所主張的「前後」,而是「併排」。
雙方機車撞擊點位於我方的右前側車殼以及對方的左後測車殼,我們有可以從監視器中明顯得知我方在撞擊前有明顯的減速,顯示我方在「無法預知對方會違規二段式左轉」的情況下還極力做出反應,試圖避免事故發生。
所以我方認為,對方因上述之疏失才是使得事故無法被避免的主因,因此主張我方並無責任。
但凡對方有做到上述三點,
1.未二段式左轉。
2.轉彎時未注意左右車輛。
3.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中任一點都可以避免這次事件發生。
因此我方主張對方應對此次事件負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