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因為我之前在fb與一店家發生消費糾紛。
因為,我有到店家粉絲團留負評言論,再加上友人幫忙護航,所以,店家以為友人的留言是我本人用分身去留言的,而提告我妨害名譽。
但在上次的偵查庭,我已向檢察官說明此留言非本人留言了,所以,檢查官請我提供友人個資協助偵辦,但在當下我有婉轉拒絕了。檢察官也說,如果我也不提供,他還是查的出來。
但是,最近我又收到一張傳票,內容是請我提供友人資料。
想請問大家,我一定得提供給檢察官嗎?
會不會因為我不提供,檢察官覺得我配合度低,就把我起訴?
或者,如果需要提供,需要提供到什麼程度?
畢竟友人是幫忙護航,我再提供他的資料給檢察官,感覺好像背叛他的感覺。
還有一個問題,店家把傳票po在粉絲團,雖然裡面幾乎都是她的個資,但有出現案件編號跟我的名字,這樣有違反個資法嗎?
以下補事件發生經過..
因為當天發生消費不愉快,回到家後發現店家在個人fb的發文
https://i.imgur.com/1o0LamX.jpg
https://i.imgur.com/u8vJBpP.jpg
https://i.imgur.com/AwlAMWt.jpg
於是我就跑去粉絲頁留言
https://i.imgur.com/XiBdUpe.jpg
https://i.imgur.com/pHVKhQL.jpg
告知友人,友人雖然不是當事人,但是卻在店家的個人版留言,但是可能她一直沒用第三人稱去描述事實,而讓店家以為友人就是我,而對我進行提告,因為店家有我的全名跟電話..筆戰時,不只這一篇,但都是就事實吵架,沒
https://i.imgur.com/ICF53ig.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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