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個狀況 :
家族多人分別共有一棟房屋,
目前剛好有2/3持份的人同意出租(屬管理行為)。
我有做過功課,
按照民法820條:是可以在沒獲得另外1/3持份的同意下就出租。
不過現在租客希望進行公證,
公證法又規定:所有的所有權人都要出席進行公證。
問題1: 另外不同意的1/3持份,可以選擇不去公證嗎?
還是說依照民法的規定, 1/3持份"被迫"一定得去公證呢?
我認為1/3持份的人沒有義務一定得去公證。
請問我的理解正確嗎?
問題2: 民法820條又有提到"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
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
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我理解是若在2/3持份同意下簽約(沒公證/僅雙方簽約),
將來如果有重大過失,2/3持份的同意者,要賠償1/3持份不同意者的損失。_
請問這個理解正確嗎?
先謝謝大家幫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