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多人共同持有房屋和公證

作者: smile01 (和你甜甜圈在一起)   2020-05-21 23:48:31
想請問一個狀況 :
家族多人分別共有一棟房屋,
目前剛好有2/3持份的人同意出租(屬管理行為)。
我有做過功課,
按照民法820條:是可以在沒獲得另外1/3持份的同意下就出租。
不過現在租客希望進行公證,
公證法又規定:所有的所有權人都要出席進行公證。
問題1: 另外不同意的1/3持份,可以選擇不去公證嗎?
還是說依照民法的規定, 1/3持份"被迫"一定得去公證呢?
我認為1/3持份的人沒有義務一定得去公證。
請問我的理解正確嗎?
問題2: 民法820條又有提到"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
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
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我理解是若在2/3持份同意下簽約(沒公證/僅雙方簽約),
將來如果有重大過失,2/3持份的同意者,要賠償1/3持份不同意者的損失。_
請問這個理解正確嗎?
先謝謝大家幫忙解惑。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5-22 11:45:00
管理人呢???
作者: smile01 (和你甜甜圈在一起)   2020-05-22 21:00:00
請問你指的是什麼呢? 我google查到一個"善良管理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5-23 20:24:00
找看看有沒有民間公證人願意公證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5-24 06:24:00
全體出租人 不是全體所有權人你要拿出讓公證人能了解出租人持份已經符合民法820的文件不過說真的 你直接問公證人不是更快?不管是法院或民間公證人 公證費訂死了就那一點 基本上為了明哲保身不被後續問題纏身 基本上都咬著法規辦事反過來說 只要他有做方面業務 對需要什麼也會很清楚
作者: smile01 (和你甜甜圈在一起)   2020-05-24 20:43:00
了解,謝謝樓上的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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