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甲借汽車,發生事故,經三個多月,尚未痊癒,
甲的汽車保險公司向甲告知,請於發生事故6個月內調解,
否則權利會消滅。
我所知:刑事半年、民事兩年。
1.請問保險公司所說的6個月是否指刑事? 還是另有規定?
2.還是? 車體受損為民事? 人受傷為刑事? 如此分?
(有翻相關類型的書,所得結果都是民法第197條第1項)
3.若6個月內開始調解時,被害人因尚未痊癒調解不成,但時間已超過6個月,
是否只剩民事2年時效?
4.尚未痊癒,但仍進行調解,調解中已經清償被害者所支出費用,
但是尚未超過2年時效仍否繼續請求?
5.調解成功是否不得再請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