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務提供地與辦公處所、與指派勞務之人

作者: liam185 (God & Lucifer)   2020-05-30 17:41:17
因公司不發獎金與不給請特休,上報勞工局後遭報復非法解雇,
敝人勞務提供地為台北辦公室,但總公司在台中,HR每日LINE發訊去台中開會不表明事由
(第一日甚至為國定假日發訊),其中皆有回覆不願與HR私談有事到調解委院會處理,
有要事由LINE留言或寄至email存證,後因三日不到台中而遭曠職解雇且於調解期間,
目前再打雇傭關係訴訟,也申訴違法勞基法第八條不利勞工行為。
以下大概公司大概民事答辯回覆:
台中為工作地點,就應前往提供勞務,不到即屬曠職。解雇因曠職跟不發獎金與
不給請特休無關。以下個人疑問:
1. HR並非我直屬主管,有權要求提供勞務?也沒任何主管授權證明。
2. 雖然HR可能為直屬主管委託,但LINE無表明原因回訊也不說明,要告知不願與HR私談
也沒發正式通知,不去找HR能屬曠職(也才發三行同樣的話來台中開會)?
3. 此應為不利勞工行為?假日發訊不表明原因,後每日複製貼上每日發來台中開會,
這樣能屬曠職?且敝人每日還是有前往台北辦公地提供勞務皆有打卡紀錄。
作者: rinatwo (無)   2020-06-01 23:45:00
調解期間解雇絕對無效 這公司也蠻搞笑的...你有依照勞動習慣提供勞務 自不能以曠職論甚至你也能去告刑事的業務文書登載不實這種終止勞動契約的勞資爭議 可以找法扶 月薪七萬五以下總資產三百萬以下 自用住宅可排除 資力蠻寬鬆的
作者: mm0107386 (阿鬼)   2020-06-06 15:48:00
爽等拿錢吧,記得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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