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最近在申請租屋補助遇到些問題,上來幫他代問
1. 在跑流程的過程中發現房租合約的第一面有個"包租業簽章:"是空白的
都發局的人說要請房東補簽
結果朋友跟房東連絡後,房東(包租代管公司)要求要重新簽他們新版的租約
但朋友對於新版租約有疑慮,向房東表示希望在原版租約補上簽名就解決了
房東目前是不願意補上簽名,除非重簽他們新版的約
Q1: 想請問這種狀況是否能要求房東在原版合約上補上簽名?
或者是否能向都發局說明情況,以合約內頁雙方的簽章為租約的參考依據
不用一定要第一面也有業者的簽章?
Q2. 朋友這次的租約到期之後,
是否能要求新租約使用內政部發行的版本,而非房東自己的版本?
若雙方在使用哪種版本的租約上無法達成共識,
在法律上是否有什麼樣的依據去判斷要以誰的版本為主?
抱歉不確定這個問題是否適合發在這裡
不過目前沒相關管道去詢問確認這些問題......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