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1190條規定: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假設某甲雖於民國109年1月1日自書遺囑內容,並且記名年、月、日為,
109年1月1日。
但實際上作成上開遺囑當天並未簽名,而於隔數日、數月甚至數年後才
在該份遺囑上面補簽名,請問該封遺囑效力如何?
以上是原PO最近遇到的一個問題,雖然我有努力找尋相關實務見解,但沒
有找到相關事實的判決,不知版上有沒有強者有遇到類似問題? 法院判決
結果如何? 希望有相關經驗的強者能一起討論!
註:我們希望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