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見解] 大家對於這次判無罪有什麼見解?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8-25 19:38:00
※ 引述《Marty23 (Marty)》之銘言:
: .....
: 推 EatMe37: 推 根本司法兼立法 08/25 09:00
: → EatMe37: 如為死守法學定義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08/25 09:30
: → jenoren: EatMe37,請問何謂「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 08/25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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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讓我愈白話文反問 吃我三七:
如為死守法學定義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請問你上面所謂「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的解釋在哪裡? 根據你一直大聲疾呼
的所謂法官應該要完全遵守法條文字,以及立法本意的文字,那這些文字沒提
到的部分不准法官「擅自自我創新」,而要聽從你所謂的「社會常理」,請問
這個所謂社會常理的「文字規定」在哪裡?
當然依你目前表現的水準,肯定不會回答你認定的就是常理,但是,你還是
沒有回答,這個社會常理的「文字規定」在哪裡?
難道是新聞報導所用的「文字」? 你都沒想過或觀察到,新聞報導也會對同
一事件有各種不同意見嗎?
最明顯的是,前一陣子最熱門的話題之一︰我國法律應否保護同性戀婚姻。
至少有正反兩面的新聞文字,請問你,「社會常理」要選哪一個?
請不要回答讓大法官去判,因為大法官也是法官,他們解釋法條的方法也是
你現在大肆批評的沒那麼大的法官們使用的。
何況讓我們注意「社會常理」裡面有社會和常理這兩個詞。前面已經提到了
社會有各種意見,這些意見還會對立。
接下來我們講常理。常的字義是恆常不變,而理是道理。因此常理的詞義是
恆常不變的道理。
好,現在請你就本爭議殺人無罪案,指明你所謂的常理在哪裡? 尤其是整個
要求是,社會常理,也就是這個社會恆常不變的道理。可是社會本身表現出來
意見,除了本身內部有對立以外,也是會改變的。那請問,一旦社會對某個議
題的意見改變了,不恆常了,怎麼辦?
法條文字沒寫,立法精神的文字沒寫,現在「社會常理」也沒有了,怎麼辦?
: ....
: 推 EatMe37: 首先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不同 "定義"和"定理"根本就不同 08/25 12:38
: → EatMe37: 再者 法律是人訂立和解釋的 根本上就是人為社會規範 08/25 12:40
: → EatMe37: 是社會共識凝聚而成再經過立法程序產生的 08/25 12:41
: → EatMe37: 所以就好奇了 這"責任能力之法學定義"是立法機關給的定義 08/25 12:45
: → EatMe37: 還是法律人自己下的定義呢?? 08/25 12:46
: → EatMe37: "吸毒前就有預謀" "預期吸毒後會殺人"這些定義是誰加的?? 08/25 12:54
: → EatMe37: 如果原本立法理由沒有這些定義 後面卻莫名其妙冒被加入 08/25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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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了
: → EatMe37: 不就違背了當初立法的社會共識嗎!? 08/25 12:58
: → EatMe37: 我不是法律人 只是單純覺得這邏輯不通啊... 08/25 13:01
: → saltlake: 立法者沒定義的概念,司法審判要就根據既有定義判,要就 08/25 13:03
: → saltlake: 根據法律學說去解釋來判。你去查世界各國的法律,英美 08/25 13:04
: → saltlake: 德日中國等等等,立法與司法實務就是這樣運作的 08/25 13:04
: → saltlake: 成天在那邊主張「法條沒有寫」,所以法官不可以自己補 08/25 13:05
: → saltlake: 那請問你,單就我國法條,哪一條寫明了,殺父母判死刑? 08/25 13:05
: → saltlake: 或者更明確的,用刀砍掉父母的頭判死刑? 08/25 13:06
: → EatMe37: 但文中標藍字那段 和現在法律界所下的定義 差太遠了吧 08/25 13:06
: → saltlake: 甚至更不客氣地說,刑法271條地1項文字是這樣的 08/25 13:08
: → saltlake: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8/25 13:08
: → saltlake: 嚴格按照你所謂法條沒寫法官不能判 08/25 13:08
: → saltlake: 那法條也沒寫殺人一定要判死刑 08/25 13:09
: → EatMe37: 那段立法機構給的立法理由 整個社會都認為是A意 08/25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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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了。
「整個社會都認為是A意」
那請問如果不是整個社會呢?
首先你把犯人的親朋好友都排除這所謂的「整個社會」了。
你難道沒從各種新聞報導讀到,某某嫌犯親朋好友都表示「非常驚訝」,
這個人(指嫌犯)平時都是個好好先生....
請問,這時候,你沒有了「整個社會」了,怎麼辦?
這所謂的法官應該聽從「整個社會」的公意之主張,有一個邏輯上最大的
漏洞,那就是嫌犯本人!
我就是殺了他! 我不但殺了他! 我還姦屍! 我還吃屍體! 我還圈圈叉叉!
但是! 我就是不認為我應該被判死刑! 我應該無罪!
好了,不好意思,你的「整個社會」的公意沒有了。
提出你的判決主張之前,請,非常小心地,自己認真思考過是否是用於各種
真實社會的事件。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5 20:35:00
「我們的學說這樣解釋法律,所以只能這樣判!」是吧?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6 01:04:00
問題是這條立法理由就寫的很清楚了你要說那些條文不清或不合時宜的 當然司法有解釋權對了 所謂「常理」的這個「常」字,並非只有恆常一意,也有「普遍、一般」的意思,換言之作常理用時當然是指「普遍一般的理解」難道說「常識」你也定義為恆常不變的知識?為何台灣法界的解解如此背離社會大眾認知...還真是個貼切的縮影啊 XD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20-08-26 01:47:00
兩邊見解各自有理,立法理由雖然是以單一故意說為基底,但實務也透過目的限縮解釋的方式將19條第3項限於雙重故意下方有適用,而限縮解釋本來就不違背法學解釋的方法,在盡量不去變動條文之下,現行實務的處理方式並沒有什麼問題。
作者: alfahsu (Alfa)   2020-08-26 15:26:00
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這樣的判決是保護誰的法益?
作者: mas1995 (企鵝底迪)   2020-08-26 17:57:00
具有保護法益是正當化處罰合理性,不是所有判決都會達成狹義的法益保護目的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20-08-27 08:11:00
19條的保護法益很明顯是被告吧XD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7 16:08:00
這個學說經過殘酷鬥爭驗證沒問題? 這個案例不就驗證出奇怪結果。這個學說跟台北大學法律系刑法教授鄭逸哲的學說又不同,還真奇怪 哦?法律某一派主流學說背離社會大眾。可能是法律人堅持正義而民眾理盲濫情,也可能是考試不這樣寫就考不上,久而久之法律人近親繁殖越來越偏向某派學說「自己吸毒抓狂跟可憐生病精障獲得同樣評價」就是奇怪結果我贊成修法把文字寫更清楚(嘆氣 明明立法理由相當清楚了)才不會被信奉某派學說的人如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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