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rty23 (Marty)》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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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EatMe37: 推 根本司法兼立法 08/25 09:00
: → EatMe37: 如為死守法學定義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08/25 09:30
: → jenoren: EatMe37,請問何謂「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 08/25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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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讓我愈白話文反問 吃我三七:
如為死守法學定義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請問你上面所謂「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的解釋在哪裡? 根據你一直大聲疾呼
的所謂法官應該要完全遵守法條文字,以及立法本意的文字,那這些文字沒提
到的部分不准法官「擅自自我創新」,而要聽從你所謂的「社會常理」,請問
這個所謂社會常理的「文字規定」在哪裡?
當然依你目前表現的水準,肯定不會回答你認定的就是常理,但是,你還是
沒有回答,這個社會常理的「文字規定」在哪裡?
難道是新聞報導所用的「文字」? 你都沒想過或觀察到,新聞報導也會對同
一事件有各種不同意見嗎?
最明顯的是,前一陣子最熱門的話題之一︰我國法律應否保護同性戀婚姻。
至少有正反兩面的新聞文字,請問你,「社會常理」要選哪一個?
請不要回答讓大法官去判,因為大法官也是法官,他們解釋法條的方法也是
你現在大肆批評的沒那麼大的法官們使用的。
何況讓我們注意「社會常理」裡面有社會和常理這兩個詞。前面已經提到了
社會有各種意見,這些意見還會對立。
接下來我們講常理。常的字義是恆常不變,而理是道理。因此常理的詞義是
恆常不變的道理。
好,現在請你就本爭議殺人無罪案,指明你所謂的常理在哪裡? 尤其是整個
要求是,社會常理,也就是這個社會恆常不變的道理。可是社會本身表現出來
意見,除了本身內部有對立以外,也是會改變的。那請問,一旦社會對某個議
題的意見改變了,不恆常了,怎麼辦?
法條文字沒寫,立法精神的文字沒寫,現在「社會常理」也沒有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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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EatMe37: 首先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不同 "定義"和"定理"根本就不同 08/25 12:38
: → EatMe37: 再者 法律是人訂立和解釋的 根本上就是人為社會規範 08/25 12:40
: → EatMe37: 是社會共識凝聚而成再經過立法程序產生的 08/25 12:41
: → EatMe37: 所以就好奇了 這"責任能力之法學定義"是立法機關給的定義 08/25 12:45
: → EatMe37: 還是法律人自己下的定義呢?? 08/25 12:46
: → EatMe37: "吸毒前就有預謀" "預期吸毒後會殺人"這些定義是誰加的?? 08/25 12:54
: → EatMe37: 如果原本立法理由沒有這些定義 後面卻莫名其妙冒被加入 08/25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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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了
: → EatMe37: 不就違背了當初立法的社會共識嗎!? 08/25 12:58
: → EatMe37: 我不是法律人 只是單純覺得這邏輯不通啊... 08/25 13:01
: → saltlake: 立法者沒定義的概念,司法審判要就根據既有定義判,要就 08/25 13:03
: → saltlake: 根據法律學說去解釋來判。你去查世界各國的法律,英美 08/25 13:04
: → saltlake: 德日中國等等等,立法與司法實務就是這樣運作的 08/25 13:04
: → saltlake: 成天在那邊主張「法條沒有寫」,所以法官不可以自己補 08/25 13:05
: → saltlake: 那請問你,單就我國法條,哪一條寫明了,殺父母判死刑? 08/25 13:05
: → saltlake: 或者更明確的,用刀砍掉父母的頭判死刑? 08/25 13:06
: → EatMe37: 但文中標藍字那段 和現在法律界所下的定義 差太遠了吧 08/25 13:06
: → saltlake: 甚至更不客氣地說,刑法271條地1項文字是這樣的 08/25 13:08
: → saltlake: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8/25 13:08
: → saltlake: 嚴格按照你所謂法條沒寫法官不能判 08/25 13:08
: → saltlake: 那法條也沒寫殺人一定要判死刑 08/25 13:09
: → EatMe37: 那段立法機構給的立法理由 整個社會都認為是A意 08/25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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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了。
「整個社會都認為是A意」
那請問如果不是整個社會呢?
首先你把犯人的親朋好友都排除這所謂的「整個社會」了。
你難道沒從各種新聞報導讀到,某某嫌犯親朋好友都表示「非常驚訝」,
這個人(指嫌犯)平時都是個好好先生....
請問,這時候,你沒有了「整個社會」了,怎麼辦?
這所謂的法官應該聽從「整個社會」的公意之主張,有一個邏輯上最大的
漏洞,那就是嫌犯本人!
我就是殺了他! 我不但殺了他! 我還姦屍! 我還吃屍體! 我還圈圈叉叉!
但是! 我就是不認為我應該被判死刑! 我應該無罪!
好了,不好意思,你的「整個社會」的公意沒有了。
提出你的判決主張之前,請,非常小心地,自己認真思考過是否是用於各種
真實社會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