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晚安
小弟最近被問到一個問題
結果發現司法院網站好像查不太到類似情形的裁定
所以想問問各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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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甲、乙為夫妻,育有成年子女丙、丁。甲名下有農地一塊及座落其上之房屋一棟(市值約400萬)、汽車一部、無存款。乙名下無財產。甲、乙同住甲之房屋,平常均靠丙扶養。
問題:
1.乙得否以無法維持生活為由聲請丁履行扶養義務?
2.丙得否單獨任聲請人聲請丁履行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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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到的裁定大都是老年喪偶才會聲請子女履行扶養義務,
那我被問到這個問題其實夫妻間相處是沒問題,
只是丙不滿丁十多年來從未給付扶養費。
我想到的處理方法是
「由乙(名下沒財產)聲請甲、丙、丁履行扶養義務,
甲得主張以提供房屋供住居,
丙本來就有在給付扶養費,
那就剩丁必須履行扶養義務。」
不知道這樣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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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另外就是這個問題丙在家事事件法上能算是當事人嗎?就是能不能擔任聲請人的問題。
這點我單從家事事件法的條文實在看不出來,
學校沒教過家事事件法啊(淚
謝謝各位先進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