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拋棄繼承問題

作者: kevin171 (kevin)   2020-08-27 15:26:37
各位法律人,您們好~想請教有關家父在2年前過世,
因為家父生病過世前自己打電話向親戚要回多年前的債務欠款用來治病,
後來父親過世後,我及妹妹因其他因素已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因為爸爸跟親戚要回40多萬,
都是請親戚匯款到我名下銀行帳戶,但實際上那個
銀行帳戶跟金融卡全都是家父在使用(已使用十來年),
想問:
親戚現在主張說,當初給爸爸的錢是我借的,但是我爸當初並沒有任何借據,
長輩們當初債務來往也都是口頭承諾沒有借據,
且實際上我跟那個親戚也不熟,幾乎到不認識階段,我根本不可能跟他借錢....
1.想問,因為親戚匯款到我戶口,雖然是父親在生前要款的,那我需要還款嗎?
(我無法舉證對方欠我爸錢)
2.未來親戚在法院上提告我前,我能怎樣保護自己呢?
3.對方半個月前已寄存證信函,我需要回信嗎?
麻煩各位法律人幫幫忙釋疑,感激不盡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8-27 15:34:00
這種只能靠人證吧,即使對方有匯款紀錄,就如同你講的另外,你這位親戚跟你熟不熟,跟你爸跟他熟不熟,兩回事存證信? 你就只能回你上面講的這些吧
作者: anomie111 (如雲)   2020-08-27 15:36:00
對方主張借貸法律關係,要由他們負舉證責任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8-27 15:36:00
另外,您應該有蓋一些牌吧,不然你爸怎會需要用你的帳戶?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8-27 15:37:00
會用到親人帳戶,不外就是已經有相當的欠債,怕被債主或政府扣住帳戶,所以才借用親人家人的帳戶做為資金往來匯款紀錄只能證明錢匯到你戶頭,而你基本上呢必須要說明為何要把帳戶借給父親使用這一塊至於債務部分,到底是當初的欠款,還是借款?換個說法,你知道的資訊應該也是你爸說的吧要是你爸怕你知道真相,把借款說成是親戚的還款,不無可能退萬步講,即使是父親對親戚的是借款,那也隨著拋棄而消滅看是到第二三四位順位繼承人那邊去了所以不管哪一個(還款or借款),在全數拋棄後就化為烏有了不然你看你爸的遺物裡面有沒有相關的書面記載吧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8-27 16:09:00
要主張借貸關係要有證據阿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20-08-27 16:51:00
舉證責任在對方,到訴訟上你只要一概否認就好,結案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0-08-27 17:15:00
我個人比較好奇,這40多萬如果是親戚還給父親的債務原PO拋棄繼承的狀況下,是用什麼法律上原因持有該款?不過這跟本文無關,可以不要理我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7 18:52:00
契、類、無、物、不、侵、其他(民法請求權基礎之口訣)。原波需注意:縱使原告無法舉證曾與你成立民法第474條之消費借貸契約,仍可能續主張本件有成立同法第179條以下之給付型不當得利。給付型不當得利在民事訴訟上之舉證責任分配,簡白敘述如下:因為原告對無法律上原因(給付欠缺給付目的)之消極事實難以直接證明,故會以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之事實來間接證明(像金融機構之金流紀錄等等)。而你就必須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就說你前面反駁的那些部分,最好要有客觀證據來支持你的說詞。如果都只是空言泛稱,很可能會被認為所述不符合經驗法則,覺得你沒盡到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義務)。你在抗辯並為真實、完全及具體陳述後,仍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你所抗辯之原因事實為不實,才算原告已盡了舉證責任。(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1196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是否需要返還該筆40多萬之金額,應視法院如何認事用法來決定。要特別提醒你的是:因為本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請你開庭時一定要到!如果你不到場,法院是可以職權一造辯論為判決的。(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33之3條。)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8-28 09:24:00
原則上是原告舉證啦,但你總是要有個說詞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8-28 09:47:00
對方可以主張,你爸借款其實是給你,意圖以死為賴帳手法再者,我想,照你這樣陳述,基本上呢,令尊死亡當下這個帳戶的所有存款,應該都以遺產對待那,請問一下,這帳戶的餘款(即從令尊死亡日起算)去.......哪裡了??? ^_^那這樣應該可以拿來舉證是父親在用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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