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們公司(機車維修)有3個同事申請離職任職皆未滿四個月。
10/23,10/27,10/31各一個,
都有違約金要賠償,因當初進來時合約不同,分別要賠2萬,5萬+8000,4萬+8000(8000
是受訓費)且這3個前後差不到半個月進公司
1.目前繳納違約金給公司,大家都沒問題,但要求公司開立繳款證明,公司卻告知會開發
票? 請問這合理嗎?公司是機車維修與零配件銷售
2.離職人員都有先預告離職,且也都填寫移交清單了,但公司卻另外要求離職人員需在11
/10發薪日當天回總公司領現金,以往都是轉帳到戶口。
有的已有工作,有的要去其他縣市,大家要求依照以往轉帳方式給薪,不接受公司片面要
求領現方式,但公司非常強硬,說一定要回去公司領現。
請問這合法嗎?
3.另有聽說公司在要求回去領現,會要求在簽署一份合約,大意內容是任職期間經手車輛
,如後續有異常,公司可要求離職員工賠償。 目前公司似乎是說是離職人員要回去辦移
交之類的。
但大家都已於在職期間填寫好離職 移交清單,且經過單位主管當面確認交接完成。
那這樣還要配合公司簽合約嗎?還是配合公司辦理交接?
繁瑣問題 再麻煩大家協助解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