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竊盜罪

作者: bettyboop (冥王黑帝斯)   2020-11-01 11:37:3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A君因身上沒錢,快要餓死,意圖為了自救,並不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竊取他人之動產者,這樣有構成竊盜罪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1-01 11:54:00
誰說為了使用就不是為了自己所有...那我搶錢為了花掉也就不是為了自己所有嗎能不能符合緊急避難那是另一個問題 但你解題的邏輯就錯
作者: bettyboop (冥王黑帝斯)   2020-11-01 12:15:00
緊急自救就是為了自己合法之所有?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1-01 12:33:00
哪裡"合法"了..
作者: bettyboop (冥王黑帝斯)   2020-11-01 12:41:00
那你所說的能不能符合緊急避難是?
作者: saur176 (YA哥)   2020-11-01 13:55:00
刑法24條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1-01 14:39:00
緊急避難是不罰不是合法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1-01 14:45:00
要看從刑法何種理論來檢驗:一、刑法犯罪二階理論:
作者: mudafucka (sinner)   2020-11-01 14:45:00
罪與罰是兩回事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1-01 14:46:00
不法、罪責。本件具有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並非不法(違法行為)。二、刑法犯罪三階理論: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本件該當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亦具有特別主觀要件: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因此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但因有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才不具違法性。 刑事上無論犯罪二階理論或三階理論,本件皆不成立竊盜罪。但就東西被偷走的人,民事上請求權基礎為何?我自己還沒有查資料,目前想到的是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1-01 15:02:00
事實上這種問題也只有紙面上討論可能性,實務上嫌犯幾乎不可能證明在還有偷東西的力氣下沒有其他手段能果腹除非是一些很極端的狀況,例如山難後找到一個無人看管的農場拿農作物果腹之類
作者: youlre21036 (小恆)   2020-11-01 15:26:00
意圖為法條內之特別構成要件,本件要討論的非構成要件階段,為其後之阻卻構成要件或再後之罪責,建議去看一下刑法總則犯罪階段論證單元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1-01 15:42:00
其實現在有很多店都有提供無需提供任何證明的「代用餐」,甚至有些食物銀行也無須證明就能領取即期食品或食物,只是可能有些人還不曉得有這類資訊罷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0-11-01 16:18:00
構成要件該當,再討論第二層違法性,若無法排除,再討論第三層責任問題
作者: brian900530 (LmWAng9)   2020-11-01 16:21:00
緊急避難是阻卻違法事由 在違法性的地方處理啊 你要說連竊盜都不構成 那是他要對於所有意圖的不法性具有誤認 這叫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0-11-01 16:21:00
不過,這真的考這題,考點應可能在無期待可能性,超法律阻卻罪責成立犯罪不是只有構成要件該當就可以了
作者: bettyboop (冥王黑帝斯)   2020-11-01 16:58:00
假如A君認為他人的動產即為自己的動產,A君認為法條上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法是自己的法,這樣可以嗎?因為法條上都講到”自己”兩個字了。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11-01 17:07:00
你的問題,坊間刑法教科書裡都找得到解答。
作者: brian900530 (LmWAng9)   2020-11-01 17:44:00
你提的那種假設就是我說的誤認所有意圖的“不法性”是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不過這些刑法教科書都找得到 建議你去翻一翻 不要一直問這種問題==不過z大這應該跟超法定沒什麼關係吧 應該是你說的期待可能性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0-11-01 18:58:00
無期待可能是指處境特別艱難的行為人,社會難以期待這個人能夠有合于規範的行為,儘管不能找出明文規定的排除罪責的事由,但也可以依照欠缺「他行為可能性」的法理,承認「無期待可能性」屬於一種超法律的阻卻罪責事由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1-01 22:53:00
犯罪三階理論的話,檢驗違法性時,就直接以具備緊急避難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而認定不具違法性,因而不構成竊盜罪,接下來也不必再討論有責性的問題了。違法性錯誤(禁止錯誤)是在有責性階段討論。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0-11-02 02:43:00
要以緊急避難來處理,也無不可,但也要說明竊取他人動產的自救行為如何通過比例原則檢驗,是否為最後且唯一手段?竊取他人動產自救當然不是生命權跟財產權的衡量而已,如果在深山野嶺無人之處竊取他人動產或許可說是最後且有效手段,那偷便利商店食物是否為為最後且唯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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