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有在這邊請教各位ㄧ起消費糾紛引起的可能性法律問題,目前演變成我不得不提告
對方妨害名譽,以維護自己賣場權益
我是網路平台賣家,有消費者因不滿意商品想退貨,卻又不願意配合我們退貨流程,最後
自己在對話內容表名不想退貨,但在我們賣場評價留下不實評價,說我們刁難不給退貨、
恐嚇,因與事實不符且已明確影響商譽,加上是公開買賣平台評價,所以已對對方提告妨
害名譽
想請問的是
1.我在告對方妨害名譽後,談和解,可否要求對方不能再另案提告?避免對方報復性反告
,或來賣場亂(當然另開小號,就沒辦法了),又或要求對方如另案再告,我們會再另告
他民
事侵權的部分(這樣好像有條件交換或半威脅的味道?)
2.在提告完刑事妨害名譽後,我這邊還可以提告民事侵權,想請問民事侵權有所謂的提告
有效期?也就是事件發生後,多久內可提告?
3.民事侵權的部分,我如果要求他賠償,是否需舉證我的實質損失?若無法舉證,是由法
院判賠?又或雙方合議可接受金額即可?
再麻煩各位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