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為今年8/24-11/23
已告知房東因身體不適需療養
查過法規若能提出立案醫療機構醫生證明需長期療養房東需歸還兩個月押金
房東沒有要理我的意思 告知頂多退一個月
因為剛遷入時為了清潔問題有過一些爭執
房東有補貼13800的清潔費
她認為她花的已經夠多
當然沒有事先徹底檢查屋況是我疏忽
但房東如果不認同屋況有那麼嚴重她其實可以不要賠
本來想與房東協商不然清潔費我吸收
剩下的押金請退還 她依舊不要
我就先默默的按照她的程序
主要是醫療證明 內容需要寫到什麼必須的嗎
再來是 合約上有一條是我不可以此房屋報稅
這條是明顯違法的 房東戶籍地在我這
通訊地是其他地方 大概知道她有許多房屋再出租
請問應該是要再把押金爭取回來還是檢舉房東逃漏稅比較好 畢竟我也沒有財力勢力時間跟她耗太久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