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這個月的月初,跟人家有擦撞的事實,想請教大家肇事逃逸的要件在這個過程裡面是
否成立,經過如下
我的行車速度為65公里,對方和速度為50公里。 我西行他向北, 他在巷子跑出來然後撞
到我的左後方的三輪車補助輪而跌倒。
我因為緊張因為剛剛牽摩托車還沒有1個月所以選擇離開現場經過了3個路口我就又覺得不
對返回現場。 個人想要請教大家的問題是
警方的違規事實紅單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4項, 車輛行駛間使人受傷肇事逃
逸了,我想問的是:他撞我我離開跟我撞他我離開差別在哪裡
第二個問題是 如果成立肇事逃逸是否有撤銷駕照還有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個問題是 公共危險罪肇事逃逸 是否為公訴罪無法撤銷?跟對方和解的話。
謝謝大家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