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口頭契約之卸責說詞有效?

作者: sam1982 (天天開心的小天)   2020-12-23 23:02:17
起初本人委託保母時,保母當時與本人口頭約定「有開冷氣需求的話,一個月加800元」
,日前社會局去訪視查證時,保母也回應「確實有此事」。
接續,社會局當然依法正式發文終止該保母享有某些福利的權利,然,該保母以「當初只
是開玩笑」為由申復成功,令人傻眼。
如此當初的口頭約定,嗣後再以玩笑話為由卸責,是合理的嗎?
還請熟識民法的大大們指導,謝謝。
作者: km0220 (Jimmy Yang)   2020-12-23 23:08:00
就跟筆錄一樣,好幾次都不一樣的筆錄連證據都當不成。所謂翻供就是這樣,除非你有直接證據例如對方收錢的證據。
作者: NokiaX9 (提昇?或是沈淪?)   2020-12-23 23:33:00
口頭契約,其實沒用,白紙黑字才有效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12-24 00:13:00
樓上....認真嗎這個不知道能不能打訴願和行政訴訟,就像講護理師子宮的那件事一樣,檢舉人要求撤銷台北市政府不罰的行政處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2-24 09:14:00
契約除非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原則上為不要式契約,雙方口頭約定亦可成立。至於舉證是另一個議題。
作者: sam1982 (天天開心的小天)   2020-12-24 10:57:00
社會局有前往訪視確認,也發正式公文回應本人,能算證據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2-24 11:29:00
申復成功應該有相關理由說明文字或公函吧
作者: sam1982 (天天開心的小天)   2020-12-24 12:14:00
據悉,保母申覆理由是「當初只是閒聊,並非協議」。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12-24 13:54:00
誰有開冷氣的需求? 誰給誰加八百元? 社會局依法終止該人享受某些福利的法律依據是?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20-12-24 22:35:00
民法跟社會局有什麼關係?? 沒頭沒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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