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初次購屋,老公寓(45年),
當初前屋主僅於合約上表示有兩處壁癌,「無滲漏水」,
但卻在搬離後,陸續發現未拆除的天花板有壁癌,
房仲表示「舊有壁癌的產生的確是漏水引起,但經過樓上裝璜後,現況就是沒漏了,
所以合約上的無滲漏水是成立的」,另壁癌只要重做防水層就可以了。
但,在交屋前,有一處是真真實實「漏水ing」,是水管破損造成的漏水,
通知房仲後,更換水管並補上水泥就結案。
現在又出現另一處,是在我交屋後八天,樓下屋主氣衝衝跑來找我理論才知道的!
對方表示漏水情形多年前早已告訴前屋主,但前屋主都不處理,
現在前屋主把房子賣給我了,人跑了找不到,所以要我負責!
目前房子完全未進行整修狀況下,且漏水情形幾年前就存在,
所以我認定責任歸屬不應是我,
於是我又再次找上房仲,確定幾天後要再進行確認是否為漏水,
並且若確定為我處漏水造成,會找前屋主追款修繕費用。
問題:
1.前屋主「未誠實告知屋況」,雖已交屋(金額全數繳付),
但我可否主張「返還部份價金」?
因屋況受損,導致我日後若要出售,會被折價。
但房仲表示「只要修繕後未再有漏水出現,可以不用講,因為問題已不存在」,
但這樣的說法是對的嗎???會不會變成是我未誠實告知???
2.房仲表示「因有負責修繕,所以沒辦法對前屋主採取任何法律途徑」,
這樣的講法是合法的嗎??
另問:房仲的角色是否僅是「傳聲筒」?不用調查屋況嗎??
前屋主說沒有,房仲就跟買家說「沒有」,
事後表示:「我怎麼知道前屋主說謊,而且我都來修繕了,也不是沒處理」,
這樣的說法,是不是買家就要自認倒楣呢?
3.因漏水糾紛導致我在尚未搬入前就與鄰居交惡,是否可向前屋主要求「精神賠償」?
4.我還可以為自己做些什麼??很生氣前屋主的惡意隱瞞,及房仲的說法,
但在這方面沒有經驗,不知道可以尋求什麼協助??
以上,謝謝各位的賜教!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