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寓漏水及相關賠償

作者: eevi (愛無反顧,蕭敬騰。)   2020-12-22 01:09:21
如題,初次購屋,老公寓(45年),
當初前屋主僅於合約上表示有兩處壁癌,「無滲漏水」,
但卻在搬離後,陸續發現未拆除的天花板有壁癌,
房仲表示「舊有壁癌的產生的確是漏水引起,但經過樓上裝璜後,現況就是沒漏了,
所以合約上的無滲漏水是成立的」,另壁癌只要重做防水層就可以了。
但,在交屋前,有一處是真真實實「漏水ing」,是水管破損造成的漏水,
通知房仲後,更換水管並補上水泥就結案。
現在又出現另一處,是在我交屋後八天,樓下屋主氣衝衝跑來找我理論才知道的!
對方表示漏水情形多年前早已告訴前屋主,但前屋主都不處理,
現在前屋主把房子賣給我了,人跑了找不到,所以要我負責!
目前房子完全未進行整修狀況下,且漏水情形幾年前就存在,
所以我認定責任歸屬不應是我,
於是我又再次找上房仲,確定幾天後要再進行確認是否為漏水,
並且若確定為我處漏水造成,會找前屋主追款修繕費用。
問題:
1.前屋主「未誠實告知屋況」,雖已交屋(金額全數繳付),
但我可否主張「返還部份價金」?
因屋況受損,導致我日後若要出售,會被折價。
但房仲表示「只要修繕後未再有漏水出現,可以不用講,因為問題已不存在」,
但這樣的說法是對的嗎???會不會變成是我未誠實告知???
2.房仲表示「因有負責修繕,所以沒辦法對前屋主採取任何法律途徑」,
這樣的講法是合法的嗎??
另問:房仲的角色是否僅是「傳聲筒」?不用調查屋況嗎??
前屋主說沒有,房仲就跟買家說「沒有」,
事後表示:「我怎麼知道前屋主說謊,而且我都來修繕了,也不是沒處理」,
這樣的說法,是不是買家就要自認倒楣呢?
3.因漏水糾紛導致我在尚未搬入前就與鄰居交惡,是否可向前屋主要求「精神賠償」?
4.我還可以為自己做些什麼??很生氣前屋主的惡意隱瞞,及房仲的說法,
但在這方面沒有經驗,不知道可以尋求什麼協助??
以上,謝謝各位的賜教!感謝!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2-22 01:12:00
勾了無漏水,就是要負責負責也是屋主負責,除非你有證據證明房仲知情然後,房仲那句話有非常大的問題...這家不老實
作者: km0220 (Jimmy Yang)   2020-12-22 01:37:00
如果是信義就會先處理了,再與前屋主追討。瑕疵擔保,減少價金。精神賠償是不可能,這是財產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2-22 10:58:00
正常的房仲會叫屋主先修繕瑕疵的部分,一來會被看屋的潛在買方挑惕,再來是遲早要修繕。但房仲的調查義務是有上限的,一般人肉眼能看到的暇疵,房仲簽約前沒發現,房仲也有一點責任。
作者: eevi (愛無反顧,蕭敬騰。)   2020-12-22 13:46:00
只要修繕後未再有漏水出現,可以不用講,因為問題已不存在想知道房仲這麼說是合法的嗎?這樣不算是欺騙嗎?
作者: km0220 (Jimmy Yang)   2020-12-22 15:09:00
民法上你可以要求減少價金自行修補,或者對方負責修繕...就兩種啊,該不會你全都要?等別人回覆吧。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2-22 16:36:00
這種並非很重大的瑕疵,通常就是依民法第359條但書,頂多是減少價金,但這樣子你就得自行付費修繕了。
作者: eevi (愛無反顧,蕭敬騰。)   2020-12-23 00:24:00
可能我沒有表達清楚,我想說的是,漏水瑕疵由前屋主負責修繕這是一定成立,只是,就算是修繕後,也代表瑕疵曾經存在,就瑕疵曾經存在的狀況下,一定會影響未來我出售的價錢,若是如此,那我也相對下在此次要求減少價金,這樣不合法嗎?如km0220大所言,1.減少價金 2.對方負責修繕,我都想要求。如果修繕後就算「無滲漏水」,那日後我出售時也可說「無滲漏水」嗎?
作者: km0220 (Jimmy Yang)   2020-12-23 00:34:00
可。可參考,104訴817你要賤賣才能爭取這個價值減損,你敢賭法官會不會判給你嗎?而且這個案例是前屋主不修。講白的就是後面買的人要弄前屋主才賤賣。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2-23 00:57:00
你要能證明這個價值減損啊如果真的找個不動產鑑定公司鑑定出來價錢確實比正常房價低的話是可能請求的但一般來說 除了凶宅是發生就幾乎注定減價以外 漏水如果修好影響房價可能性微乎其微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2-23 14:43:00
是有關「污名減損」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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