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讀民訴讀到一半 突然把自己搞的有點亂QQ
所以想請問板上高手 希望有人能幫小弟看看
想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題目:
A、B、C、D分別共有甲地,今K無權占有甲地。
在民法821條「共有人本於所有權提起代位訴訟之情形」
學說實務上有分兩說
1.(法定)訴訟擔當說-
A、B、C、D任一人或任數人對第三人K提起代位訴訟,基於民法767條請求返還甲地。
構成法定訴訟擔當。
我的理解:
因標的對共有人需對標的合一確定,但起訴得由各共有人個別為之,不需要全體共有人一
同應訴、被訴始具當事人適格(若有同時起訴、被訴之情形,應構成類似必要共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