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的問題如下。
我父親持有輕度精障手冊,
常用此來裝傻賣瘋,但辨識能力無喪失。
從我小開始也曾對家母暴力相向,(我們之後都有開始錄音,警察也來過很多次)
家母為傳統女性,一直吞忍,
也怕我們之後沒房子住。
在幾年前因為父親倒債,為避免財產被查封,
將房子轉移到我跟姊姊兩人底下。
近期又因父親被傳直銷洗腦,投入大筆金額與保單借款。
又開始喊窮,並伸手跟我與姊要扶養費。
(感覺比較像他貸款還不出來了)
父親每月有年金12400+家裡基地台租用約3000以及殘障手冊租人開彩券行之收入。
他近期提出扶養費之義務。
1:我想詢問看看我能否就家暴這一部分對他提起告訴
2:如家暴成立,是否能適用民法1118-1條
3:父親名下除固定收入外,且還有車與幾筆房產(與他兄弟姊妹持分)
這樣是能夠提出扶養費的權益嗎?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