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租約至明年一月,已與房東確認不續租,要求點交當日交還當初給予留存的身分證影本,
跟房東要求收回,卻收到「一般不會退還」的回覆。
問題:
請問我在當日如果收不到影本,可以做出什麼行動來保障自身利益?
是否可以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要求返還?(租屋期滿) 或是有其他法條有相關規定?
如有觀念錯誤或敘述不請楚,請網友指教,謝謝。
他可以偷偷影印,根本沒差。本來就沒有法令規定承租人的身分證影本,要給出租人留存的規定。訂定租賃契約時,倒是建議雙方要各自檢查對方的身分證正本。
我也知道他可以印 但是還是想拿回來 感覺不一樣今天查了才知道根本可以不用給他 怪自己太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2-22 19:31:00當然可以不用給他,因為他也可以不用租給你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12-22 19:55:00樓上的回應總是那麼地務實 :p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2-22 20:04:00以企業角度來看,你留在公司的個資,即使離職,公司也有權留著一段時間歐......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2-22 20:39:00依法就提告阿......
如果事前沒有約定 基本上還真的沒辦法請他銷毀租約附件這畢竟是你當初同意提供給人家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