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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問題] 224條的脅迫與猥褻是否可分開看
作者:
A6
(çŸID真好)
2020-12-23 07:26:18
小弟非法學人士 主要是討論一個案例的時候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7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304 條(83.01.28)
要 旨:
甲男持尖刀對其女友乙,以脅迫之語氣對乙女說,如果不對其口交,將對
乙女不利等語。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讓甲得以滿足。甲男之行
為構成刑法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罪或第三○四條第一項之罪。
法律問題:甲男持尖刀對其女友乙,以脅迫之語氣對乙女說,如果不對其口交,將對
乙女不利等語。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讓甲得以滿足。甲男之行
為構成刑法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罪或第三○四條第一項之罪。
討論意見:甲說:第三○四條
~~~省略
乙說: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猥褻罪。本罪強制及猥褻行為,固以行
為人犯罪主體。惟行為人以強制之方法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狀
態,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其與行為人為猥褻之行為同。至於甲男之
脅迫行為已使乙女達於不能抗拒之狀態,遂對甲男為猥褻之口交行
為,應成立強制猥褻罪。
結 論:多數贊同乙說。
小弟是認為 此案例的口交行為要稱為猥褻的前提 必須要有脅迫/違反本人意願
如無之前違反本人意願的脅迫行為則不一定是猥褻行為 只是口交
即此案如無脅迫則他口交行為 僅是稱口交/性相關行為而不稱為猥褻行為
故脅迫應該是是猥褻必要要素
可是有人跟小弟說 刑法 224 之規定,見解如下:
2-1 引述 224 之規定內文:
第 224 條 https://reurl.cc/k0xj8G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關於 224 規定該罪刑成立需以下要素:
1.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2.猥褻之行為
2-3 明顯你把 不屬猥褻行為要素之"脅迫" 刻意添加入成為 猥褻行為之要素。
224的強迫和猥褻可以分開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2-23 08:50:00
我拿刀逼你去殺人,我犯殺人罪,還是強制罪???強制只是遂行殺人的前置犯行,以 想像競合 去看待吧我只是在想,要是甲男拿刀逼乙女去幫C男口X,這樣罪怎論??若C男根本不知情,以為只是飛來艷福,算是不當得利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2-23 12:49:00
依刑法的立法定義,「口交」是「性交」的一種(刑法第10條第5項第1款參照)。那種過時的資料,就不要浪費時間去研究了。你去看一下刑法第221條。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12-27 10:53:00
你這個函釋是84年,太舊過時,95年刑法大修,這個函釋已經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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