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繼承錯誤的更正時效?

作者: inthesky (In The Sky)   2021-02-26 23:23:26
這是一個代書認知錯誤,把無繼承權的親戚登記為公同共有人的故事......||
土地登記日期是民國99年。
(為什麼會現在才發現呢?
因為我媽不懂法律,相信代書不會辦錯。
當時代書事務所裡的小姐也非常肯定是這樣繼承的,所以我媽就相信她。)
法律上有繼承權的人為四人,代書登記的結果為六人。
登記時間已經過了11年,不知道還能不能更正回來?
民法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
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我們知悉權利受損是這禮拜自己網路搜尋查法條才發現的…………..
我知道很扯,在法律上大概不會被採信吧
不過,有看到《大法官釋字第771號解釋》好像可以延長到15年?
所以還是來得及更正嗎?
──
附帶一提,會去查網路資料和法條是因為無繼承權的親戚欠債被銀行訴請代位分割,
有通知共有人下下週要出庭。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21-02-26 23:50:00
1146是可以對全部遺產一次主張 771則是說個別的權利還是按原來的時效來算 下次有法律問題記得不要找代書了然後你要主張回復權利不能在本件打 要另外開一件 而且最好在這件判之前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27 02:26:00
????????? 不是代書送啥,地政就登記啥吧.....難道地政都不審的嗎??? ^_^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2-27 02:45:00
我個人看法:已經辦完登記,發現錯誤,地政事務所得逕為塗銷登記。當然這是在無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的情況下。 備妥資料向當初登記之地政事務所說明應該就可以了,搞不好還不必寫申請書。 當初登記的地政事務所那些人應該比繼承人們還緊張。塗銷登記後,應該所有權人還是被繼承人的名義,然後還得重新再辦理繼承登記(如果想辦的話)。 你們的動作要快一點,記得上來回報結果。地政事務所有意見的話,再說唄! 塗銷繼承登記後,把登記謄本拿給法官看,法院應該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當事人不適格)。抱歉!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以判決駁回(更正)。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二年內: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1條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意旨,得逕為塗銷登記。這是我的看法啦!我是聽過一個地政局副局長的演講,但他們的法令依據是行政命令,我認為怪怪的。一般思維是以民法角度,而非行政法角度來看不動產登記的錯誤登記事宜,當然會認為很複雜。看我的主張是「將原本的錯誤登記(違法行政處分)」直接由地政事務所「逕為塗銷登記」。多數地政事務所的依據可能是:錯誤之登記+登記機關疏失+無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第1項第2款,得逕為塗銷登記。(只是我認為行政程序法的法律位階較高,應優先適用。地政體系有些人認為特別法(土地登記規則實則為行政命令)優先於普通法(行政程序法)。去年曾有一個案例,是完全沒有法律上厲害關係的第三人去檢舉,讓一件非繼承開始時不具繼承資格的案件,直接被辦理登記之地政事務所「逕為塗銷登記」,所有權人又回復為被繼承人的名義。法令依據都給你了,剩下的是怎麼說服當初辦理登記之地政事務所,建議查繼承登記原案,找當時承辦的初審及複審人員,他們是最緊張的人。不過,本案之國家賠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27 12:57:00
戶政登記的除戶日期??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2-27 14:28:00
死亡證明書上之發現日期,並不代表是死亡日期,應該要先釐清這一點。究竟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推定)死亡日期為何?要明確記載於除戶戶籍謄本上頭,地政事務所審查人員才能有所本。這類案件都是疑難雜症了,尤甚是在十幾年前資訊更匱乏的時候。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21-03-02 17:51:00
看起來是有什麼原因導致死亡與發現日期不同,可能影響到後續繼承人有無資格。 常見就是配偶、兄弟姊妹之子女他們於再轉繼承上才有繼承權,代位或是直接繼承不一定有配偶指的是繼承人之配偶,而非被繼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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