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代書認知錯誤,把無繼承權的親戚登記為公同共有人的故事......||
土地登記日期是民國99年。
(為什麼會現在才發現呢?
因為我媽不懂法律,相信代書不會辦錯。
當時代書事務所裡的小姐也非常肯定是這樣繼承的,所以我媽就相信她。)
法律上有繼承權的人為四人,代書登記的結果為六人。
登記時間已經過了11年,不知道還能不能更正回來?
民法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
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我們知悉權利受損是這禮拜自己網路搜尋查法條才發現的…………..
我知道很扯,在法律上大概不會被採信吧
不過,有看到《大法官釋字第771號解釋》好像可以延長到15年?
所以還是來得及更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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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會去查網路資料和法條是因為無繼承權的親戚欠債被銀行訴請代位分割,
有通知共有人下下週要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