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程大概是這樣
年初被一個未滿18的學生辱罵髒話
後來向對方提告公然侮辱
後續就是對方承認有罵我
但因為是未滿18所以開的是少年法庭 我不用到
法官當庭宣判該學生由家長帶回去訓誡 結案!
收到判決書一個多月後的某天
書記官突然打給我 問我民事要不要跟對方和解
後來就排定日期雙方在法院和解室
有以下問題想請問
1.書記官會主動打電話問告訴人?
2.像這種案例 要求和解金有實際判例?
3.如果當天和解不成功可以當場提告?
因為人在北部 要下南部開庭
過路費 油錢 還有那天工作要請假
想把這些費用都算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