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們家店裡是從事餐飲業
在今年2/17-2/19以時薪150元為對價雇用越南籍失聯移工從事廚務工作,經移民署台北市
專勤隊查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項,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第一項須處15萬
以上75萬以下之罰鍰,現在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寄公文給我的媽媽
需在4/6以前書面陳述原因事實及適用法律上之意見,我不曉得該寫那些意見,可以幫助
家裡減免罰鍰,當時會雇用越南移工是因為真的找不到人可以在店裡幫忙,已經徵才多次
仍無適合的員工
店裡雇用那名越南籍媽媽的遭遇也相當可憐,她的老公常常打她,她也急需金錢才能生活
15萬起跳的罰鍰金額真的非常多,店裡小本經營,父母分別已經50及60歲,年事已高,必
須端盤子洗碗非常多次才能打平,我媽媽先前因為店裡經營的事情,有去看過精神科醫生
,有申請診斷證明(106/9/25-110/3/9,看過四次精神科醫生)
問題:請網友幫忙,可否有適合的原因事實及適用法律上之意見可以幫助減免罰鍰呢?
先感謝各位幫忙我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