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似乎毀損罪比較偏向功能妨礙這個學說
比較常見的例子是輪胎放氣以後
雖然輪胎可以打氣
但是放氣已經妨礙輪胎正常的使用,故成立毀損罪
但其實,輪胎只要被過度放氣,他的性能的確不是打氣回來就能恢復的
可能對抓地力 排水造成影響 甚至有可能失圓
但是功能妨礙說似乎還不止這樣?
例如拿杯子去裝尿
即使杯子已經洗乾淨了,也會讓人產生顧忌而不敢使用
因此拿杯子裝尿的行為也可以成立毀損?
另外如果功能妨礙就算成立,那:
1.那把燈泡轉鬆,讓她不會發亮
2.用石頭卡住齒輪,使他不會轉(但齒輪並未受損)
以上的例子都可以輕鬆的排除功能妨礙的原因
一樣可能成立毀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