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近期我收到前同事的存證信函,大意是她在找工作的時候,
因為應徵的公司需要做背景調查,而我給她的評價不好
前同事的想法
1. 她覺得我是職位沒有權利給她評價 (但我是管整個台灣公司的所有事情)
2. 另外評價不佳的部分,她覺得與事實不符,因此要告事實不符+精神傷害
(對她損傷的部分:她被公司延長審核評價3個月/另一間公司是晚進入公司)
所以前同事要求賠償精神損害20萬台幣+道歉信X3
=====================================================================
我對她的背景評價
1. 晚回覆客人很不專業(因為以前的信件紀錄有很多次,用戶等了4-5天再重新問進度
有的客人直接cc老闆,因為太久沒有回覆,老闆直接回覆信件
還有客訴一個月都連絡不到我們公司,到工廠客訴要求別的代理商來處理他們的案子
2. 後來我無意間看到她的IG,才發現她並沒有身體問題,離職後一個禮拜就上班了
(算是職業道德問題吧? 上午都不來上班說看醫生結果只是不想來公司)
3. 還有製作錯誤的價格表,結果客人一直跟老闆反映,最後我跟老闆才發現,
以前她做的價格太貴,不是正確報價
4. 離職3個月後,她拜託我去跟老闆談她想回來工作,她主外我主內
我也是幫她問了,但後來他寄了信件給我說,她從來都沒有說要回來公司上班
所以我的背景調查文件有不實敘述等等
============================================================================
後來我有打電話給她的律師說有收到存證信函,律師一直叫我認罪或道歉
前幾天她寫了一封信說我毫無悔意,所以要告我
是不是我把先前的信件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以證據說話這樣就沒事了呢?
人生第一次收到存證信函還有可能步入公堂,不免還是有點害怕。
請大家給我點建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