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在前公司因為和他人有糾紛正在進行司法程序
(對方到警局報案,雙方筆錄已做完,地檢署還沒通知)
然後目前也離開前公司了
因為不想引起後續太多的麻煩
所以在前公司只有一個多月的經歷就沒有寫在履歷表上
面試也不會主動提
目前已經在新公司就職
假如在新公司的人資單位查到我在前公司發生的這些事情
能夠以勞基法第12條
第1款:於訂定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
或是
第3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將我開除嗎?
第1款的部分
除了在前公司的一個多月經歷沒有主動告知外
其餘學歷、工作經驗均沒有謊報
這樣會算是使雇主誤信嗎?
第3款的部分
目前地檢署還在調查中
有詢問過律師
因為沒有明確證據所以不起訴的機率不低
後續也會朝向和對方和解的方式進行
這樣新公司可以用這點為理由嗎?
以上還請各位給予指教和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