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勞基法第12條之相關疑問

作者: wtkao780302 (青空)   2021-08-18 15:45:34
代PO
在前公司因為和他人有糾紛正在進行司法程序
(對方到警局報案,雙方筆錄已做完,地檢署還沒通知)
然後目前也離開前公司了
因為不想引起後續太多的麻煩
所以在前公司只有一個多月的經歷就沒有寫在履歷表上
面試也不會主動提
目前已經在新公司就職
假如在新公司的人資單位查到我在前公司發生的這些事情
能夠以勞基法第12條
第1款:於訂定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
或是
第3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將我開除嗎?
第1款的部分
除了在前公司的一個多月經歷沒有主動告知外
其餘學歷、工作經驗均沒有謊報
這樣會算是使雇主誤信嗎?
第3款的部分
目前地檢署還在調查中
有詢問過律師
因為沒有明確證據所以不起訴的機率不低
後續也會朝向和對方和解的方式進行
這樣新公司可以用這點為理由嗎?
以上還請各位給予指教和意見
謝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8-18 16:22:00
這很吃公司認定,畢竟看你前公司幹了什麼事情啊,要是小事就小事,要是對公司認為這是大事,就是大事當然,你沒寫對方沒問,就不存在虛偽表示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   2021-08-19 01:22:00
你應該要照實說才對,這是誠信問題,公司要解雇你也合理的
作者: celtics1997 (山東之龍-禁邪賽鴿)   2021-08-19 08:50:00
@taipoo 錢奴被資遣 告公司敗訴就告檢察官瀆職https://bit.ly/3pExdT2@taipoo錢奴歡笑檔案 歡迎參考https://reurl.cc/OqaLj3
作者: eople (ç”·çš„ 勿搭訕)   2021-08-20 08:44:00
第一款看情況,要有公司有受損之虞才可以主張,後者只要你確定要去服刑就可以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21-08-20 08:48:00
誠實是上策啦, 也許新公司認為案子和職位沒有太多關係,還有業界很小人家未必不會知道.
作者: hwchen (Chen)   2021-08-20 11:41:00
不知道你在前公司發生的事,但如果你只是沒有主動提及,沒有謊稱,導致雇主受損害的風險,我個人覺得應該還好,另外目前檢警偵查案件中,會不會起訴還不知道,即使起訴也要法官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後,雇主才能依第三款終止契約
作者: cyjonas ( 一。顆。蘋。果)   2021-08-22 00:56:00
個人淺見,勞基法12-1的要件除了"虛偽意思表示"之外,還有"使雇主誤信而受有損害之虞"。若是公司未主動詢問,而且訴訟紀錄原則上和就業無關應屬隱私資料,應徵時沒有主動提,應不構成12-1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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