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有問題要請教各位法律專家.
A公司是XX有限公司, C公司是XX股份有限公司.
A公司收購B的子公司(稱C). 而C開說明會都口頭說, 收購後, 設計部與營業部可選擇.
1.到B公司工作. 2. 留在new C(簡稱)(雇主的股權由B換成A)(公司的名稱不會變更)
A也在新聞發佈說: 會繼續聘用new C現有員工.(有很多部門)
當A與B簽約後. C提出到B工作聘書. 若沒有選擇, 就是資遣.
這跟當初說可以留在new C, 完全不一樣. 等於有被騙.
就變成A收購C後, 也不能留在new C. 而是被資遣.
這部分, 有辦法爭到去new C的工作權嗎?
這個事件, 有點類似花旗銀行要求買家不得雇用花旗員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