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方面,書籍或影劇常看到以前人借錢要簽借據,
還清本利和之後,借款人要把借據從出借人那邊取回銷
毀。如果沒有,之後出借人拿著借據又可以當證據說沒
還錢。現在還能這樣嗎?
不動產方面,以前常看到在爭奪房契地契甚麼的。因
為官方「認契不認人」 ︰持有房契地契的就是所有人。
所以常有橋段是房契地契被家人偷去賭錢輸掉或者單
純被偷,然後房產地產就變別人的。
現在還是這樣嗎? 記得現在房地產轉讓,不管是贈予
還是買賣,似乎要到地方政府書面登記才有效?
所以是否現代法律制度下,不會發生房地產「被偷偷
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