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然,現代社會認為酒駕很糟糕很危險,
所以往往立法懲罰酒駕
可是仔細想想 處罰酒駕 本身似乎與刑19是衝突的
簡單來說 酒醉的的人本來就符合刑法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得減輕其刑。
簡單來說本來就是因為酒醉後 形成精神障礙
所以缺乏
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所以才會酒駕
而酒駕的後果,自然也符合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
刑。
所以唯一可以處罰的是
喝酒醉 這樣的行為
也就是
放任自身使用精神物質導致
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包含不限於酒精 毒品 安眠藥……等等
是不是這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