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uts0828 (迪亞布羅斯)
2021-11-10 20:28:54想請問廣大的版友們:
今年7/21遇到喝酒(酒測1.多)的騎士因為發生行車糾紛導致對方不給我離開,還動手推
我,把車推倒,所以我動手回擊,事後警察把我們兩方帶回做筆錄,他對我提告傷害,後
來9/8上簡易法庭
檢察官問我有無動手,是否要和解,我回答我有動手與要和解,檢察官說到時候在詢問對
方是否要和解,簡易法庭告一段落。
9/28號收到警察送來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主文就是我與他互毆然後罰3000元
理由處則寫道
「本案雙方均不提刑法傷害告訴,惟受處分人所為業已危害社會安寧秩序,審均受處分人
僅因細故即互相鬥毆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安寧,妥處分文如主文表示。」
結果在今天收到檢察官聲請的簡易判決處刑書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請問這樣我接下來會面臨什麼判刑?
而且我都還不知道對方有無撤告,結果就先寄來簡易處決判刑,這樣後續該怎麼處理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