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u832k7 (no end)
2021-12-10 15:12:13大家好,
請問,甲乙雙方在將近五年前發生一場車禍,
乙方因投保車體損失險,其保險公司向甲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但甲方常年不在國內,保險公司及其後來委託的信用管理公司始終難以聯繫。
最近甲方因疫情回國,
收到委託信用管理公司寄來的「債權委外催收通知書」及「債權催收通知函」,
當中明示:
為此代為函告 台端速於文到後,悉數清償上揭款項,或電洽本公司專員洽商還款事宜,
否則將依法進行必要之法律程序,特此告知,幸勿自誤為禱。
在這個case裡,請問:
1)這封存證信函,是否適用於民法關於「消滅時效」的認定,亦即已逾二年時效?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除了這封存證信函,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的認定是?
以下哪些項目,若在兩年內發生即可成立?
A. 傳簡訊給甲方 B. 傳電子郵件給甲方 C. 致電甲方未接 D. 致電甲方有接但談不攏
E. 致電甲方親屬(家電)親屬有接但告知甲方不在 F. 寄掛號信件給甲方未簽收
G. 寄掛號信件給甲方,由親屬簽收 H. 寄掛號信件給甲方,由本人簽收
3)「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的意思是,即使在二年內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逾十年未討回,則自動消滅?
謝謝大家協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