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詐欺毀損罪,原告資格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1-12-21 14:39:46
※ 引述《ultratimes ()》之銘言:
: 刑法355條詐欺毀損罪有限定原告資格嗎?
: 還是只要有因此受損都可以提告?
: 假如客人向公司A 的員工B 訂購商品後
: 由於是時效性商品,若未取對賣方來說就是損失
: 這時有人刻意的大量訂購,之後又故意棄單
: 於是商品需大量被銷毀,無法販售
: 但公司A,認為以客為尊,於是沒打算提告訴
: 但是員工B,因為此案件廢棄量太高,考績被打很差,獎金也損失很多
: 此時雖然損失的是公司A
: 但其實B也因此受到損失 (講白點A其實把損失都用少發的獎金扣回來了 A反而沒損失吧)
: B有當原告提告的資格嗎?
原文當中的例子似乎跟刑事的毀損罪無關
應是契約債務不履行所衍生的損害賠償問題 屬於民事糾紛
所以應該從民事訴訟的角度來討論"當事人適格"的問題
在這個案例當中
商品的所有權是歸屬於公司A
訂購商品的買賣契約也是成立也是歸屬於客人與公司A之間
員工B只是公司A的契約履行輔助人 並非契約關係的歸屬
客人棄單的毀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的求償權利也是屬於公司A
所以員工B無法向客人提告 若提告應該會因形式不合法而駁回
至於A公司以此而扣除員工B的獎金
這要看A與B之間的雇傭契約是否針對這個部分有所約定
所以B員工頂多能告A公司違反約定 請求給付獎金
萬一假如當中真的有詐欺或毀損的行為
能提告的也只有公司A 因為A才是被害人
作者: ultratimes   2021-12-21 21:53:00
這邊不是債務不履行,而是故意不讓人履行債務造成損失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21-12-22 10:44:00
也要看AB間獎金辦法,才確認該獎金性質與給付方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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