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去函NCC詢問,NCC很含糊的回答
按電信管理法第8條第2項規定:「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係指電信事業未具正當理由,自始拒絕用戶申辦電信服務或逕自將用戶門號退租收回等情形,惟該條規定之適用,仍應視具體個案情形判斷。
然而中華電信收到NCC函後,也致電道歉改口說沒有黑名單這回事
只是會有註記而已
這邊提供給其他版友參考
當電信公司以 黑名單來要脅客戶放棄客訴或者作為談判籌碼時
請告訴電信業者,他的行為違反電信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
「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引述《come (come come )》之銘言:
: 最近因行動網路收信品質突然驟降,反映某電信客服。
: 電信業者表示因為基地台被拆所以導致服務品質低弱。
: 我因此要求無條件解約(我只有單門號綁約,沒有手機補貼款)
: 我個人覺得,當初簽定型化契約時,無法預期電信業者的服務品質會驟降,
: 要求解約更換業者,合情合理。
: 然而電信業者卻表示,無法減免違約金,如果硬要免除違約金,則會把我列入黑名單。
: 這明顯對消費者不公平啊!
: 電信業者是寡占市場,而電信服務又是生活必需品,電信業者怎麼可以利用這樣的不平等地位獲利呢?
: 但是我初看公平交易法,似乎沒有定義這樣的剝削行為,
: 台灣也沒有反托拉斯法
: 看了一下電信法,好像有一條是說電信業者不得拒絕服務。
: 但是這條的對象是不是民眾也是個問號
: 不知道面對這樣的局面,不知道小老百姓到底能夠自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