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2-04-01 23:26:10今天發生東南水泥公司的高塔拆除作業失誤,造成停電還有高鐵停駛。
剛剛看新聞交通部說要跟東南水泥公司求償。
如果現場作業的工人和東南水泥是雇傭關係,那當然水泥公司有責任。
但如果拆除作業是委外承攬的情況,也就是沒有雇傭關係。
依照民法:
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
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假設水泥公司沒有做出具體的指示,而是外包給其他公司自行專業判斷。
那麼也許水泥公司很可能就不用負起賠償責任,雖然那個倒下來的塔是水泥公司的。
而通常工班是屬於工程行那種小公司,絕對無法賠償這種鉅額損失。
所以筆者認為這個求償很難實現。
各位認為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4-02 01:36:00一起告,判大概連帶賠,之後換委託方告承攬方
大公司自己不怕工程出問題嗎= =a不可能包給那種連工安意外都賠不起的公司 否則做壞了出事怎辦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4-02 10:29:00場子在東南水泥的範圍
現在是砸到外部 如果搞壞了業主自己的東西呢總之業主不是白痴...而且能弄到工程機具你以為真窮嗎...又不是請來刷油漆的室內裝潢工隨便就能開工
作者: furio (void) 2022-04-02 10:51:00
先看拆除執照/廠商資格/合約這幾項是不是有問題
就一般人的法律看法,用後車賠前車的方式就對了東南不用賠才奇怪
作者:
Fanling (涼月清酒)
2022-04-02 11:58:00車禍賠償跟工程事故賠償不太一樣,業主是有連帶責任的職安法第 25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而且你貼的民法有說到定作人於定作時不作為或有過失時,不在此限認定很難?不會啊拆除時,業主有無派人監督?與拆除計畫不符,有無阻止?這些都是過失!發包承攬不是把責任都甩出去,業主本身也有監督管理責任
到底為何會提職安法... 淺見兩條供參考 民191,794,前者推定過失,後者無過失責任,都是可能可以繞過189指示有過失不易舉證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