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發生東南水泥公司的高塔拆除作業失誤,造成停電還有高鐵停駛。
剛剛看新聞交通部說要跟東南水泥公司求償。
如果現場作業的工人和東南水泥是雇傭關係,那當然水泥公司有責任。
但如果拆除作業是委外承攬的情況,也就是沒有雇傭關係。
依照民法:
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
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假設水泥公司沒有做出具體的指示,而是外包給其他公司自行專業判斷。
那麼也許水泥公司很可能就不用負起賠償責任,雖然那個倒下來的塔是水泥公司的。
而通常工班是屬於工程行那種小公司,絕對無法賠償這種鉅額損失。
所以筆者認為這個求償很難實現。
各位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