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前二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自最後一次違規日起算,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分。
首次再犯:七日;二度再犯:三十日;三度再犯:十年。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YYrXLgC (LAW) [問題] 站長是可以恣意亂刪文章的嗎?
https://i.imgur.com/eZtO6fo.jpeg
內容指涉特定ID並傳述具體事實
前次處分紀錄
文章代碼(AID): #1XVsbFJl (LAW) [公告] FakeGPS禁止發言十天,退文一次
三、判決理由
按時事新聞如與法律實務有關,本即應許板友利用本看板進行討論,此亦
為本人對本看板之期待。唯為使討論有效進展,並限縮範圍於法學層面,於
板規中規定轉貼新聞者應闡明欲討論之範圍或問題,否則即與一般閒聊性看
板無異,而與八卦、政黑等看板性質重複,即無特地使用本看板之必要。唯
此部分僅屬看板經營方向,並非重大違規或嚴重影響看板閱讀之行為,故僅
於板規第一條予以概略性限制,並許板主以刪文方式處理。
然而,行為人未經查證即趁勢藉端大作文章,於本看板攻擊無關之人,僅
憑個人臆測含沙射影,指摘特定人士濫用其現實中不存在之權力,本看板既
已於板標言明人身攻擊從嚴認定,自不能容許此類行為。
綜上,依二度再犯及人身攻擊等,處行為人禁止發言三十天,違規文章備
份至板主工作區後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