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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關於房屋漏水瑕疵擔保責任
我看了相關文章,民法354~365有說明相關瑕疵擔保
想請教下列狀況 告詐欺告得成嗎? 打官司要求賠償?
3/28 簽約 未告知全屋熱水管堵塞、陽台漏水等事項
4/23 發現熱水管堵塞
5/3 發出存證信函要求修繕或賠償價金 (針對熱水管)
5/8 談判破裂
5/11 再次談判,賣方願意賠償22萬價金修繕,並將交屋日期延至5/31
(並在協議書寫到:買方日後不得再向賣方要求補貼,賣方不負責凶宅、輻射、海砂屋以外
瑕疵擔保責任。)
但我當天有一直提到把漏水排除是不對的,民法還是有保障瑕疵擔保責任
如果有告知,可以免除瑕疵擔保;若未告知,還是要附瑕疵擔保責任
5/16 下大雨 發現陽台漏水 (這天賣方千方百計阻止我進入看屋,後來橋到進去看)
當天仲介有陪同,也知道狀況
隔天仲介說,賣方與仲介不再負責賠償,因協議書裡有寫不附瑕疵擔保
5/19 銀行對保完成、房屋過戶完成
5/21 發出存證信函,要求修繕漏水或賠償價金 (針對漏水)
5/26 要求對保後正式驗屋 (賣方不給鑰匙,以"以前已經看過很多次為由,拒絕驗屋")
5/30 銀行撥款
5/31 本來約定早上點交,下午交屋,但買方經紀人拿不到鑰匙(賣方惡意刁難)
目前買方經紀人LINE裝死不回應 (已打多通電話和傳訊息)
代書約下午3點洽談交屋
目前狀況就是這樣
可能要上法院了,對方不知道還要玩什麼把戲
從有糾紛開始,所有的對話我都有錄音
各位律師有沒有什麼建議?
請大家推薦不動產專業律師,我不怕上法庭,這實在太可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