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競速害死華航副機師!科技董座BMW狂飆時速「快到測不出」 下場曝」這件2審宣判了
案情大概是:
張姓華航副機師2019年7月間駕車失控衝出國道一號重慶北路匝道護欄,撞進邊坡樹叢,車輛當場斷成兩截,張男爆頭慘死,事發現場還留有華航的機長熊玩偶。經查,事故起因為張男與BMW馮姓男子競速釀禍,車速快到連測速照相機都測不出來,法院審理後認定,馮因「一時勝負心作祟」恣意在國道競駛,處4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但遭到法官駁回。
我的疑問是張男自願參與飆車,屬於自陷風險的行為,那為何不能依自我負責原則,不歸責於行為人馮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