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各位先進好~
昨天得知婆家有狀況,我公公被自己媽媽
發存證信函告知要告我公公遺棄媽媽
(以下稱哥與弟)
弟弟主張哥哥從出社會開始就沒有給過媽媽孝親費。
但實際上媽媽早年因為退休時勞保局退休金計算錯誤,
多發超過媽媽該得的金額,所以勞保要討回。
可是勞保討回時,媽媽已經將退休金全部花完了
(阿嬤自己說她把全日本玩了個遍還去美國很多地方)
以至於媽媽的帳戶只要有錢進去就會直接被扣押償還退休金。
而且因為兩家離得近,
所以哥哥的孝親費都是直接拿現金去媽媽家,
順便探望媽媽。
至於為什麼不匯款給跟媽媽同住的弟弟,
是因為弟弟自20幾歲時失業就一直在家裡蹲30多年。
所以哥哥並不想給弟弟錢。
現在媽媽已被判定中度失智,無法證明哥哥每個月都有給現金。
想請問這種狀況要如何證明每個月都有給孝親費?
目前已經有諮詢法扶跟免費法律諮詢了。
但還是想多方詢問看看。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