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就新聞事件中的情節產生的疑惑,請板上專家大致解說一下。
一、某人駕車去某餐廳飲酒而昏昏欲睡,趕緊請餐廳找代駕人員來開某人的座車送某人
回家(然後代駕者自行離去),車主並事先已交款轉請餐廳付清代駕費。
餐廳是有找代駕者,但該人的聯繫方式其實也沒信譽(非立案車行之司機,反正就是餐廳
可能從以往路邊小廣告中隨手抄下的個體戶聯絡電話),事後該號碼也未再開機,假設也
是王八機之類無法查證身分的臨時手機號碼。
案情是該代駕者開車途中大幅超速(車主在後座呼呼大睡完全狀況外),經測速照相偵知
超速情事,警方就對車主開出不小金額的罰單。
請問:餐廳有民法上的相關接洽所託非人所以可被車主求償的責任嗎?該「代駕者」有何
民事責任嗎?
二、軍隊高層頒命令,疫情期間就算軍中做劇烈運動的考試,人員也要戴口罩受測,不然
不准參加考試,成績也就0分等等。基層幹部不懂醫學知識,按照上級此一規定,不答應某
受測者不戴口罩進行長跑測驗。而戴口罩跑步的某人跑步途中呼吸不暢而去世,據非診斷
的醫師接受記者詢問時表示,劇烈運動時不可戴口罩,有高度危險造成呼吸意外云云。
那麼上述致死案件中,現場不答應死者脫口罩受測的基層幹部有哪些民、刑事責任嗎?
頒發該命令公文的上級長官有哪些民、刑事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