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個問題,今天A有台灣跟美國的國籍
A假如在台灣出生,後來移民到美國,退休後又回到台灣生活
在A回到台灣之前,他有在美國立下遺囑,因為是單身,想將全部遺產捐給教會
但是A在台灣還有兄弟姊妹的親屬,如果今天A去世後
他的遺產是可以全由他的遺囑捐給教會嗎??
還是說還是要先扣掉給他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後,才可捐給教會呢??
或者是說,A的遺產要分成兩部分,在美國的遺產,可以全數捐給教會
但是在台灣的遺產,則要保留三分之一的特留分後,才可捐給教會呢???
或者是不管是美國或台灣的遺產,都要扣掉三分之一的特留分,才可以捐出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