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新年快樂,我有個關於中正財法111年民法的題目想請教,因多方找人討論以及
上網查找資料均無果,故在此借版發文!
https://i.imgur.com/QPCstHv.jpg
以下為我的問題:
1、考卷上問題(一)問丙的主張,依題目內容丙應該只能提起善意取得,如果要另外主
張拆屋還地應該要另起一訴吧?但這個地方應該是訴訟法內容,感覺應該不是考點?
2、考卷上問題(二),依照民法426-2優先承買權的要件,乙沒有以同樣條件書面通知甲
,應該就是沒有盡通知義務,這樣也就沒有426-2十日的時效問題。但網路也都沒查到優
先承買人的主張是否有時效問題,這題考點到底是什麼?尤其配分又很少
3、考卷上問題(三),這裡給的時間也好奇怪……怎麼會只有超過3年半就主張時效抗辯
拒絕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不是應該是15年嗎?
4、考卷上問題(四),這題問題超級冗長配分又只有15分,實在沒有很get到他的問題:
(1)系爭契約是定型化契約,這樣是不是要先拿消費者保護法來討論?
(2)另外關於審閱期間,預售屋的審閱期間內政部有個特別規定是5日,跟消保法的30
日內又不一樣,這個範圍是不是有點超過了?
(3)丁明明已經給付10萬元訂金+三期的約定價款,為什麼只有主張返還10萬元訂金?
這裡是要討論訂金和違約金的性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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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各位了QQ新年快樂 學業順利!